(中央社台北8日电)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涉三中案,遭检方依违反证交法等罪起诉,一审判决马英九、张哲琛、汪海清无罪,二审驳回上诉,维持3人无罪判决。最高法院今天驳回检方上诉,3人无罪确定。 马英九、前中投董事长张哲琛与前总经理汪海清被控在三中(中国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影与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旧党部大楼案中,以低价及非常规交易方式出脱具不当取得争议党产,检方认为造成国民党新台币72亿余元损害,台北地检署于民国107年7月间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马英九不具证交法非常规交易或特别背信罪规范身分,且检方举证不足证明张哲琛、汪海清有犯证交法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罪的犯意及行为,于110年10月27日判决马英九、张哲琛、汪海清无罪。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院去年12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蔡正元被控借由处理中影公司股权案,掏空阿波罗公司2.8亿余元,另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一二审均依业务侵占罪判刑3年6月,犯罪所得没收;商业会计法部分判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业务侵占罪部分因不得上诉而确定,他已入监服刑。 高院认为,原审调查后,认检方所举证据不足证明蔡正元及妻子洪菱霙公益侵占犯行;洪菱霙业务侵占、背信及违反商会法犯行;蔡正元岳父洪信行业务侵占、洗钱犯行,因而判无罪,经核并无违误,因此判决驳回上诉。 检方针对马英九等人无罪部分提起上诉,蔡正元则针对商会法遭判刑部分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于认事用法上并无违误之处,量刑妥适,于今天驳回上诉,马英九、张哲琛、汪海清、洪菱霙、洪信行无罪确定;蔡正元犯商会法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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