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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週三(10月8日)發佈公告,認定七個國家公民或國民在申請商務旅遊(B-1/B-2)簽證時需繳付保證金。實施日期各不相同。
馬裡(2025年10月23日)
毛裡塔尼亞(2025年10月23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2025年10月23日)
坦桑尼亞(2025年10月23日)
岡比亞(2025年10月11日)
馬拉威(2025年8月20日)
赞比亞(2025年8月20日)
此規定載於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21(g)(3)條,以及設立試點計畫的《臨時最終規則》(TFR)中,其依據為國土安全部(DHS)2024財政年度出入境逾期停留報告所載B-1/B-2簽證逾期停留率。
金額及繳款方式
公告要求:“凡持上述國家護照旅行之公民或國民經確認符合B-1/B-2簽證申請資格者,須繳納5,000美元、10,000美元或15,000美元之保證金。”
具體金額將於簽證面談時核定。
申請人也須提交DHS的I-352表格,並透過財政部線上支付平台Pay.gov同意接受保證金條款。此要求適用於所有申請地點。
申請人只有在接到領事官員指示後方可提交I-352表格、繳納保證金,通過:Pay.gov,獲得直接付款連結。嚴禁使用任何第三方網站繳納保證金。
美國政府對其係統外支付之款項概不負責。若未經領事官員指示擅自繳費,該款項將不予退還。
國務院指出,外國公民繳納保證金並不保證簽證核發。
指定入境口岸
作為繳納保證金之條件,所有已繳納簽證保證金之簽證持有人,必須透過下列指定入境口岸進出美國,未遵守此規定可能導致入境遭拒或離境記錄不全:
波士頓洛根國際機場(BOS)
約翰甘迺迪國際機場(JFK)
華盛頓杜勒斯國際機場(IAD)
保證金退還
若申請人完全遵守非移民簽證身份及簽證保證金之所有條款,保證金將全額退還。相關條款載明I-352移民保證金表格及Travel.State.Gov網站。
下列情況將自動取消保證金並退還:
簽證持有人於獲準停留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離開美國,或
簽證持有人未於簽證到期前赴美,或
簽證持有人於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時遭拒。
保證金違約
若簽證持有人可能違反簽證保證金條款,國土安全部將把案件移交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簡稱移民局)處理。
此舉旨在判定是否構成違約,相關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 簽證持有人於獲準停留期限屆滿後離開美國;
2. 簽證持有人於獲準停留期限屆滿後未離境;
3. 簽證持有人申請調整非移民身份,包括提出庇護申請。
國務院指出,外國公民繳納保證金並不保證簽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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