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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律师

福尔摩莎华语补习班侵犯著作权案 二审判决定谳

被告关德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遭智慧财产法院驳回

2018年08月10日   维加斯新闻报

福尔摩莎华语补习班侵犯著作权案 二审判决定谳


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书首页。

        (记者程峰/台北报导) 由爱尔兰籍人士关德伦(Ciaran Gruendemann)开设在台北市罗斯福路3段的「福尔摩莎华语交流文化事业有限公司(Taiwan Mandarin Institute)」,因涉及违反著作权法案件,于7月26日业经智慧财产法院二审判决定谳。判决主文为「上诉驳回」,并谕知「不得上诉」。此案的判决对于外国人在台湾经商,必须要确实遵守法律,不能侵权取巧,具有警惕作用。
      判决书指出:「被告等所辩均不足采,本件事证明确,自应依法予以论科,被告等上诉指摘原审认事用法违误,无非系依据业经原审逐一论驳之相同证据,再事争执,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智慧财产法院判决认为:第一审(即台北地方法院)以上诉人即被告关德伦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处拘役55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下同)1千元折算1日;上诉人即被告福尔摩莎华语交流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执行业务,犯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之罪,科罚金12万元,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不当。
      据了解,被告关德伦在台北市罗斯福路原设有二处补习班据点,在知悉告诉人吴昊申请之「TCA」Taiwan Chinese Academy网页之首页设计,系告诉人享有著作财产权之美术著作、语文著作,在未经吴昊之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重制及公开传输,竟基于以重制及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财产之犯意,将图样上传刊登于福尔摩莎公司使用之「Taiwan Chinese Academy」脸书页面及Twitter网站中,以行销福尔摩莎公司之华语教学服务,并抢先将「TCA」Logo持往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登记注册,意图据为已有之犯意昭然若揭。虽然,被告关德伦在庭讯时否认犯行,但法官根据调查证据,认为被告前后供述不一致,且事证明确,犯行洵堪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本案被告关德伦复辩称:依禁止外国人入国作业规定,若被告关德伦被宣判拘役、罚金、缓刑以上之罪,即会被禁止入境二年,将对其人身自由造成侵害,请求科以最轻之刑。智慧财产法院法官认为,依被告上开所称,被告关德伦仍会被禁止入境,况原审已审酌一切情状,判处被告关德伦拘役55日,其量刑并无不妥之处,本院自无酌量减轻其刑之必要。

福尔摩莎华语补习班侵犯著作权案 二审判决定谳
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书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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