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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法要求在美國的外籍人士隨時攜帶身分登記證件,否則可能被罰款甚至遭監禁,不過之前並沒有對此嚴格執法,而現在的狀況卻有所不同。
本屆美國政府把加強移民法的執法,作為推行移民政策的重要策略。法律專家建議移民,務必隨身攜帶身份證件,包括登記卡、綠卡、工卡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芝加哥NBC 5電視台10月13日報道,一名合法居住在芝加哥的居民因出門未隨身攜帶證實身份的證件,被美國移民執法官員開出了130美元的罰單。
據報道,現年60歲、來自薩爾瓦多的魯本·克魯茲(Rubén Antonio Cruz)說,幾天前他與朋友在一個公園裡時,聯邦移民執法官員突然開車停在他們面前,問他是否有證實身份的文件或證件。
雖然聯邦移民官最終確認他在美國合法居留,但仍因他未隨身攜帶證件,開出了130美元的罰單。克魯茲本身有心臟問題,住在政府補助的公寓,他持有綠卡。
美國移民法規定,所有年滿18歲的外籍人士,“應持有並隨時攜帶外國人登記卡或外國人登記收據卡”。
移民法並規定,若未遵守上述規定,將構成輕罪,並可處以“不超過100美元”,或“不超過30天監禁”,或罰款加監禁的懲罰。
美國國土安全部在今年3月12日發佈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的臨時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 IFR),提高了對在美國的外籍人士的多項違規罰款金上限,包括對未攜帶“外國人登記證件”者,其罰款從移民法規定的“不超過100美元”,提高至“不超過500美元”。
《聯邦公報》中的用詞也從移民法描述的“應該”(Shall)攜帶證件,改為:“必須”(Must)攜帶證件。
其它的罰款,例如,改變地址後沒有及時通知美國司法部,之前移民法的罰款是不超過200美元,在臨時最終規則裡,也增加到“不超過5000美元”。
國土安全部的這些臨時最終規則自今年4月11日生效。
根據美國國會文件,聯邦政府透過“臨時最終規則”來制定、修改規則,對法律進行解釋,是一種常見、快速的做法,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可以被法律訴訟挑戰。
針對克魯茲被罰款事件,移民律師薩爾瓦多·西塞羅(Salvador Cicero)指出,“這些罰款的規定一直都存在,但問題是,我們從來沒有聽說過真的有人因為沒攜帶證件而被罰。”
川普總統今年上任第一天簽署的眾多行政令中,包括第14159號行政命令《保護美國人民免受入侵》(Protecting the American People Against Invasion),其中指示加強移民法的執法。 “執行我國的移民法律,對美國的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至關重要。”
行政令寫道,“本行政令確保聯邦政府通過忠實執行美國的移民法律來保護美國人民。”
對於克魯茲被移民執法人員罰款,移民律師說,需要了解更多情況,才能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讓他出示證件。
據移民律師了解,即使在目前的情況下,移民執法官員執法都是在特定場合、有針對性地執法,不是什麼場合都能看到他們。
律師表示,移民執法官員有權要求被檢查者出示身分證明,因此建議華人移民,還是應隨身攜帶綠卡、工卡等能證明自己身分的證件,以備遇上特別情況。
很多移民律師所也建議移民隨身攜帶身份證明。能證明“外籍人士身份登記”的證明包括I-94卡、綠卡、從墨西哥入境卡(I-186)、從加拿大入境卡(I-185)、出庭通知書(I-862)、外籍人士登記卡(G-325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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