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美國眾議院監督委員會投票決定,以「藐視國會罪」追究柯林頓夫婦(Bill and Hillary Clinton)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拒絕配合艾普斯坦的調查,也就是收到國會的作證通知卻不出席。 Axios報導,關於比爾柯林頓的部分,表決結果「34 比8」通過起訴,其中 9 名民主黨人也投了贊成票,而2名民主黨人投了棄權票。 至於希拉蕊柯林頓的部分,表決結果「28 比 15」,只有3名民主黨人投了贊成票,1名民主黨人投「棄權票」。 「藐視國會罪」是一種很少動用的國會執法手段,最高可判處一年徒刑與10萬美元(約316萬新台幣)的罰款。 但表決只是第一步,眾議院全體議員還必須批准法案,才能將其移交給司法部進行起訴。 委員會駁回了民主黨提出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在起訴柯林頓夫婦的同時,也必須同時追究司法部長邦迪(Pamela Jo Bondi)的責任,因為她一直拖延艾普斯坦檔案的公佈。 監督委員會主席,肯塔基州共和黨眾議員科默(James Comer),拒絕允許前總統比爾柯林頓「在沒有正式筆錄,且委員會全體成員不在場的情況下,在紐約作證」的提議,談判宣告破裂。 科默聲明寫道:「柯林頓夫婦的最新要求清楚地表明,他們認為自己的姓氏,可以享受特殊待遇。」 他繼續說:「沒有官方筆錄的要求是站不住腳的,是對希望瞭解艾普斯坦罪行真相的美國人民一種侮辱。」 民主黨人憤怒地表示,這個藐視國會的投票,帶有強烈的黨派色彩,可看到共和黨人是堅定的去捍衛川普,他們選擇性的發出傳票。 華盛頓州民主黨眾議員蘭德爾(Emily Randall)表示:「科默似乎在選擇性地執行傳票」。但她補充說,「我認為任何人都不應該拒絕國會的傳票,都有義務提供資訊。」 她似乎暗示,在表決中投下贊成票。 從程序來看,科默的法律程序已經做到最大寛容。最初作證日期是去年10月,然而柯林頓說他要參加喪禮,於是被推遲到12月;到了12月,柯林頓夫婦再次推遲,而且律師「不願提供其他日期」。 在2000年代初期,比爾柯林頓曾經搭乘過艾普斯坦的私人飛機,當時他還是頗有名望的投資家,還沒有被指控犯下性犯罪。 比爾柯林頓有出現在已公布的艾普斯坦的檔案當中,一張照片顯示這位前總統在艾普斯坦別墅的游泳池裡游泳;另一張照片顯示他仰躺在看起來像是熱水浴缸的地方,雙手放在腦後。 柯林頓的發言人表示,這些照片都已是幾十年的事,而且在艾普斯坦的罪行曝光之前,柯林頓就已經停止與他來往。 根據法律規定,艾普斯坦檔案中的大部分文件尚未按規定公佈,法律要求這些文件必須在 12 月 19 日之前公佈。 許多公佈的文件都包含未加解釋的刪減內容,而這正是法律所要求的。被刪減的內容包括被當局調查人員的臉部特徵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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